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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滩拥挤踩踏“12·31”事件调查报告结果

    据新华社上海1月21日电(记者叶健 朱翃 周琳)21日,上海公布“12·31”外滩拥挤踩踏事件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认定这是一起对群众性活动预防准备不足、现场管理不力、应对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拥挤踩踏并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的公共安全责任事件,对黄浦区区委书记周伟等1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属突发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由上海市政府调查 定性为事件不是为逃避责任
  
  调查报告
  
  事件性质:这是一起对群众性活动预防准备不足、现场管理不力、应对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拥挤踩踏并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的公共安全责任事件。
  
  责任分析:按照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市、区相关部门的“三定方案”,黄浦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这起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12·31”外滩陈毅广场拥挤踩踏事件调查报告昨天公布。报告还原了事件全过程,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
  
  调查报告是由谁来完成的?21天的调查时间是否太慢?……对外界普遍关心的问题,相关部门昨天一一进行了解答。
  
  调查组由谁组成?
  
  事件发生后,上海市迅速成立了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屠光绍任组长,副市长周波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合调查组邀请了国家和本市应急管理、公共安全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为事件调查进行分析论证。
  
  联合调查组邀请的专家包括:
  
  闪淳昌,国务院原参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钟开斌,国家行政学院应急培训中心案例研究中心主任。
  
  沈国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吕红兵,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王昊东,沪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滕五晓,复旦大学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董幼鸿,上海行政学院教授,上海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培训中心执行主任。
  
  为何是“事件”不是“事故”?
  
  “外滩踩踏不是生产经营活动,也不是有组织的大规模群众性活动,因此不能定义为‘事故’。”闪淳昌告诉记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事故通常是责任事故,是有关人员因为违反有关规章、法规或规程而引发。
  
  闪淳昌认为,事件主要分四大类,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事件比如非典、社会安全事件包括群体性事件等。“‘事件’涵盖的内容比‘事故’要广,‘事件’可以包涵‘事故’。”
  
  针对“定义为‘事件’而不是‘事故’是为了规避责任”的说法,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刘平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的规定,此次公共安全事件属于四类突发事件中的“事故灾难类”的突发事件。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已作明确规定,要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所以不存在定性为“事件”就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的说法。
  
  总的来说,事故和事件的认定,与处理不处理人没有关系,还是要看本身的性质,例如政府有没有作为,是直接的责任、过错还是间接的履行职责不够。
  
  21天调查周期是否过长?
  
  “为了弄清事实,调查组专门查看了外滩区域36个监控探头拍摄的累计70个小时的视频录像。”调查组成员熊新光说。
  
  熊新光介绍,参与调查人员前后超过100人,组内有38人脱产参与调查,查阅了195份政策、法规、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对51名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谈话;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问询了96名当时在现场的人员,包括家属、游客、现场执行民警、工作人员等,确保在事实基础上进行客观分析。这里面有大量工作要做,调查组几位同志每天睡觉不超过4小时。
  
  闪淳昌也表示说:“按照国务院302号令,即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突发事故的调查,要求是在事发60天内提出调查报告。后来颁布的国务院493号令要求也是60天内,如果需要还可以延长。这次调查时间总计20天,第21天公布,应该说是很快了。”
  
  此外,相关人员处理意见也要依法走相关程序。
  
  由上海调查是否客观公正?
  
  刘平表示,“12·31”外滩陈毅广场拥挤踩塌事件的性质是突发事件,但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对此次事件的调查不适用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而是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即市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工作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刘平表示,事件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相关处理意见。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提出具体处理建议的依据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刘平说。
  
  市监察局副局长王玉补充说,对于相关人员的处理依据,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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