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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规模分级

类别

猪(头) (25 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Ⅰ级

≥3000

≥100000

≥200000

≥200

≥400

Ⅱ级

500≤Q<3000

15000≤Q <100 000

30000≤Q <200000

100≤Q<200

200≤Q<400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规模分级

类别

猪(头) (25 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Ⅰ级

≥6000

≥200000

≥400000

≥400

≥800

Ⅱ级

3000≤Q<6000

100000≤ Q<200000

200000≤Q<400000

200≤ Q<400

400≤Q<800

注:Q表示养殖量。

1.2.2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 5头猪。

1.2.3所有Ⅰ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Ⅱ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Ⅰ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 定义

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人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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